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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的出台,不仅有效促进了西安市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同时为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指明方向。

近年来,西安市电梯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2月底,全市电梯数量已达59198部。电梯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八个亮点值得市民关注。

亮点一

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链条  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电梯

《意见》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比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办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同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例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电梯使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管理的电梯安全负责,具体责任规定有12款之多;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责任规定有8款。在电梯发生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应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困人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后,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业主也应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责任规定有3款,分别为爱惜保护责任、有偿维护责任、监督举报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对电梯生产、建筑设计、建设单位等源头环节明确了其各自的主体责任。比如,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设计电梯的数量、容积等配置,对因设计不合理、不规范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未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施工,或者采购配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梯等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

《意见》还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了电梯安全监管的各方责任,其中包括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质监、房管、建设、城改、规划等方面的相关责任,构成了西安市电梯安全完整的责任体系。比如,规定建设部门应加快制定电梯配置和选型的地方标准;规划部门应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设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亮点二

支持以楼栋或单元来讨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事宜

针对目前存在的电梯日常运行和维修改造更新经费使用渠道不畅、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明确了电梯日常运行和维修改造更新经费的保障来源、动用程序等。

《意见》明确规定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同时提出要优化电梯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

《意见》还特别明确了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亮点三

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不负责 将列入“黑名单”

针对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信誉度差,质量失信等问题。《意见》要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不落实、救援不及时等情况列入对维保单位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房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投诉举报多等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管理。

建立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亮点四

建立监督抽查制度  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电梯维保对电梯安全至关重要。国家规定,电梯应由电梯制造厂家或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每15天至少维保一次。《意见》针对电梯维保环节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维保质量不落实等问题,建立了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维保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规定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要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外地第三方机构对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要求各区县按每年不低于本区域电梯维保单位总数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总数25%的比例,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其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质量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亮点五

财政出资80% 更新改造172部“三无”老旧电梯

针对西安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单位(主管单位)管理、无维保单位维保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无维修资金、无物管、隐患突出的问题,《意见》明确由电梯产权人归集20%资金,市政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由所在街办(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管理,明确其为更新改造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办法,以确保电梯更新改造后长效管理、安全运行。


亮点六

年底前将实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

近年来,全国电梯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机制,在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有的责任单位没有赔付能力,影响伤者救治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

2015年10月,西安市质监、安监、房管三部门联合在全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政府倡导、市场运作。江泰经纪公司西安公司为西安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大地财险陕西分公司、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陕西分公司四家组成联合共保体。形成了一方投保、多方受益,先赔偿、后追偿的模式。目前全市投保电梯1万部左右,投保数量仅占总数的17%左右。《意见》要求,2016年要在西安市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可行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投保率。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力争2016年底西安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


亮点七

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

2015年,西安市建成了全国第4个、西北地区首个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开通了24小时“96333”应急专线。《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规范管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救援。

针对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的问题,《意见》要求交通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意见》还提出要启动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由市质监局负责,在2016年底前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综合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积极采用视频远程监控、电子监管等手段。启动建立电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互通融合,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


亮点八

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区县考核 出问题将追究责任

建立考核追究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市安监局要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等造成电梯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市政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公益性事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出租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建设、城改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新建、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3.须在电梯所在地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实行“一梯一档”管理模式;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等级高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工作。

4.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电梯的日常维保和检验检测等费用,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确保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5.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工作,对每次维保情况签字确认,日常检查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6.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应急救援标签、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7.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8.保持视频监控设施完好、移动通信信号畅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能24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9.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对使用电梯拉运装修材料或大件物品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制止不安全用梯行为;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在电梯出现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应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困人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2.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劝阻不良乘梯行为。

(二)业主责任。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恶意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

2.有偿维护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参与涉及电梯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3.监督举报责任。监督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举报投诉未履行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保,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保合同并备案。

2.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加强对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维保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3.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

4.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5.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报告后,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7.应当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难以排除的,应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用电梯。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区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

8.禁止电梯维保单位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

(四)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办理书面告知手续,且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自行检测合格后,应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5.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设计单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设计电梯的数量、容积等配置,对因设计不合理、不规范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责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设计,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确保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设质量。对未按有关设计要求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施工或采购配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梯等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超负荷运营、故障多发等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应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鼓励建设单位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高且配置高的电梯。

(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1.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并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区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本意见未明确的责任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办(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保修金利息,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产权人或当地街办(镇政府)应及时组织。

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总责;研究制定本区域电梯安全管理的办法,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街办(镇政府)、工业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对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推动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

街办(镇政府)职责。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指导小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电梯费用使用管理不规范、安全制度不落实和违法违规、质量失信行为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

(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承担电梯安全监察责任,依法查处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协助未设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电梯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考核,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维保单位质量不落实的采取严格的惩处措施。

(三)房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推进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打通绿色通道,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议事规则;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长效机制,保证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四)建设部门职责。加快制定电梯配置和选型的地方标准。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建设的新建、改建楼房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改部门职责。负责对城改、棚改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改、棚改项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审核发放电梯设置的建设规划许可,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容积、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街办(镇政府),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街办(镇政府)、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市场监管)和房管部门要在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时,首先征询街办(镇政府)的意见,依据电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确定质量信用等级。2016年上半年制定出台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政策制约、舆论监督、向发证部门建议撤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三)建立监督抽查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提高电梯维保质量;每年按各区县电梯总量5%的比例,委托外地第三方机构对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电梯检验检测质量。各区县按每年不低于本区域电梯维保单位总数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总数25%的比例,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其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对质量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启动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由市质监局负责,在2016年底前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综合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动态性和有效性。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积极采用视频远程监控、电子监管等手段。启动建立电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互通融合,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

(五)政府救济消除隐患。对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单位(主管单位)管理、无维保单位维保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经产权人同意,并经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或更新的,由电梯产权人承担20%资金,市、区县(开发区)分别给予4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六)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鼓励动员辖区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投保率。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力争2016年底全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全覆盖。

(七)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要规范管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救援。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解决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导致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的问题,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八)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宣传图片、视频等,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新闻媒体对电梯安全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等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安全意识。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管理,监督电梯、使用、维保等单位落实责任,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电梯安全管理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九)建立考核追究机制。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市安监局要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等造成电梯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